天津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9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天津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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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 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 性,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 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 342號)和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 津市財政局《關于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津教委辦〔2014) 69號) 要求,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 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博士、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以上級文件 為準。
第四條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 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div>
第五條研究生出現(xiàn)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 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 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 證屬實的;
(三) 參評學年有課程成績不合格者;
(四)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六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 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 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七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 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 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 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在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 評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組長由主管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 部門負責人及導師代表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審定我校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 督我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校獎助學金評審 領導小組下設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辦公機構設在研究生院,負 責國家獎學金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統(tǒng)一保存我校的國家獎學金 評審資料。
第九條 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在學院研究生獎 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評審 委員會由各學院主要領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主管學生 工作的副書記、管理人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組成, 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各 學院應根據(jù)本辦法及相關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 備案并予以公布。
各學院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時,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以研 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yōu)榛緱l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
第十條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 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 于人才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 下原則:
(一) 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 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 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 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 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一
(三) 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 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 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 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名額分配
第十二條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由天 津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 金名額時,在各學院研究生規(guī)模的基礎上,對培養(yǎng)質量較高的單 位、學校特色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shù)膬A 斜。
第十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經校研究生獎助 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研究生院下達到各學院。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 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根據(jù)當年的具體要求如實 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 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 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 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后,應 在本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 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 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 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所在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 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 決。
第十七條各學院根據(jù)每年的具體通知要求,在評審工作結 束后,須將評審工作情況、《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 總表》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報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院統(tǒng)一匯總后報天津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學校于每年收到款項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當年研 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 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規(guī)定,對研究 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設立專賬、封閉運行、??顚S?, 不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 查和監(jiān)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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