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財經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9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西安財經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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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財經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期間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獎勵名額由省教育廳、財政廳下達,學校根據全日制研究生學科人數進行名額分配。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凡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五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br /> 第六條 在具備基本條件前提下,按照一級學科和專業(yè)學位類別對申請人的學習成績進行排序。申請人學習成績在一級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排名達到前30%,對于科研特別優(yōu)秀的研究生,成績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在具備基本條件前提下,在學期間還須取得下列至少一項重要學術成果: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導師為第一作者)在與本學科相關且有重要影響的學術期刊上(核心期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一篇及以上;
2.獲國家授權的發(fā)明專利(不含外觀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3.獲廳級及以上科研成果獎(前五名者);
4.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前五成員者);
5.在全國性或省部級及以上專業(yè)學科競賽中獲三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前三名者)。
6.在道德風尚、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優(yōu)秀,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者。
第八條  以上學術成果必須在學制規(guī)定的培養(yǎng)期限內取得,且申請人學術成果署名單位須為西安財經大學,申請人署名(科技獎勵除外)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導師須為第一作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國家獎學金:
1.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2.參與涉密科研項目發(fā)生泄密事故的;
3.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相關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導師代表、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負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經導師推薦,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原件及獲獎證書等材料,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審,確定符合條件的擬推薦學生名單,并統(tǒng)一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推薦獲獎學生匯總表》上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進行評議、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經校長辦公會通過,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若研究生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按照教育廳批示公告,學校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按評審程序操作,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獎學金資金??顚S玫囊?guī)定,及時將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的學生,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有違反學校相關政策規(guī)定、受校紀校規(guī)處分者,取消其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安財經大學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財經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西財研學發(fā)〔2013〕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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