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8-02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大連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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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zhàn)略,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養(yǎng)質量,大力推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培養(yǎng)造就拔尖創(chuàng)
新人才,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
《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2014〕1 號)精神以及《遼寧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遼教財〔2012〕240 號),結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省財政廳、
教育廳監(jiān)管,專門獎勵我校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培養(yǎng)質量較高的學院和 學校特色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國家亟需的學科予以傾斜。
第四條 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五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 2 萬元。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申請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 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個人理想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相融合。
2.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遵守學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評選年度內無違法違紀及違反公民道德規(guī)范行為。
3. 按規(guī)定完成學籍(學年)注冊。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和社 會實踐,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xiàn)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4. 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yǎng),培養(yǎng)審 美情趣。
5. 學位課和任選課應考核全部合格并獲得相應學分。參加并通過補考或重修者,該門課程成績按 60 分計算。學位課和任選課平均加權成績?yōu)?85 分(含)以上。
6. 科研能力顯著,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具備 下列條件中一項以上:
(1) 參加市級以上縱向研究項目(前 3 名)或 10 萬元以上橫向課題(前 2 名)1 項;
(2) 第 1 作者公開發(fā)表 SCI、SSCI、EI、ISTP、《新華文摘》收錄論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論文 1 篇;或第 1 作者公開發(fā)表其他學術期刊論文 2 篇;
(3) 參編公開出版的學術專著或高等學校教材 1 萬字以上;
(4) 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或市級二等獎以上的科研獎勵 1 項,本人為額定獲獎人員;
(5) 獲國家發(fā)明專利(前 3 名)或實用新型專利(前 2 名)1項;
(6) 專業(yè)學位碩士已取得較好的實踐成效或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成果。
 (二)申請條件說明
 1. 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單位必須為大連海洋大學;
2. 參加科研項目情況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并由研究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字;
3. 國內刊物等級按最新版本的《中國核心期刊要目總覽》認定;
4. 第一指導教師為第 1 作者、研究生為第 2 作者的論文可以作為研究生參評資格論文;
5. SCI、SSCI、EI、ISTP 收錄期刊上即將發(fā)表的論文取得 DOI(數(shù)字對象唯一標識符)即可獲得參評資格;
6. 科研獎勵指國家級、省部級和市級的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fā)明獎和哲學社會科學獎。
7. 研究生用于評選國家獎學金的論文等科研成果必須經過導師同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違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
2. 經查實有學術不端行為;
3. 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
4. 超出基本學制;
5. 中期考核不合格。
第八條 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 評審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的校研究生獎學金評
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各學院成立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評審委員 會”)。
第十條 學校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
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審批學院評審委員會組成;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擁有裁決權。
第十一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組織申報、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 各級評審組織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 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 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 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 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 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 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 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的研究生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大連海洋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并附相關背景材料原件,報學院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依據(jù)申報條件開展資格審查,根
據(jù)分配名額進行初步評審,確定擬獲得國家獎學金推薦名單,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校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五條 學校領導小組召集會議評審、確定學校擬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研究生學院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上報遼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 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 家獎學金,但科研成果和獲獎不可重復申報使用。
第十九 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以銀行代發(fā)的方 式存入獲獎學生銀行卡內,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 研究生學院負責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材料 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連
海洋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規(guī)定》(大海大校發(fā)〔2017〕119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大連海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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